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總則 ( 101 年 12 月 05 日)
第3條
本條例所定一級主計機構如下:

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 主計機構。

二、中央二級機關(構)或相當中央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省政府及省諮 議會主計機構。

三、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主計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