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主計人員之管理 ( 101 年 12 月 05 日)
第27條
各級主計人員之俸給、考績(成)、資遣、退休、撫卹及平時考核、獎懲 ,分別適用有關法規;其辦理程序,依主計人事系統辦理。但主計人員考 績(成)之辦理,應由各一級主計機構組成之考績委員會初核,主計機構 主辦人員覆核,經由中央主計機關或授權之主計機構核定,送銓敘部銓敘 審定。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成),或因情形特殊之一級主計機構, 報經中央主計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成)免職人員應送 經中央主計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隸屬之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 員考核。

前項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得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主計人員獎懲辦法辦理 ,並送銓敘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