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主計人員之管理 ( 101 年 12 月 05 日)
第23條
主計長得調用各機關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人員。

第24條
各級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除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由中央主計機關辦 理外,餘由各該管或其上級機關主計機構層報中央主計機關核辦。但得視 實際需要,分官等、職等授權核辦;其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各級主計人員任免遷調,應於發布時,通知其所在機關首長。

第25條
公營事業機構主計人員,按其關於歲計、會計、統計之資歷任用,並應分 別適用其所在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法規,不得選擇任用制度。

現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之主計人員,因職期輪調交通事業機構且 未具相當資位任用資格者,或職期輪調交通事業機構以外公營事業機構辦 理職務歸系有案之職務者,及公營事業機構現職主計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 用法銓敘審定者,均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繼續任用至其離職為止。

第26條
各級主辦人員應建立職期輪調制度;其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第27條
各級主計人員之俸給、考績(成)、資遣、退休、撫卹及平時考核、獎懲 ,分別適用有關法規;其辦理程序,依主計人事系統辦理。但主計人員考 績(成)之辦理,應由各一級主計機構組成之考績委員會初核,主計機構 主辦人員覆核,經由中央主計機關或授權之主計機構核定,送銓敘部銓敘 審定。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成),或因情形特殊之一級主計機構, 報經中央主計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成)免職人員應送 經中央主計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隸屬之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 員考核。

前項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得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主計人員獎懲辦法辦理 ,並送銓敘部備查。

第28條
各級主計人員之訓練、進修,由中央主計機關統籌策劃辦理。

各一級主計機構得因業務需要,自行辦理在職訓練、進修,並報請中央主 計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