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主計人員之管理 ( 101 年 12 月 05 日)
第25條
公營事業機構主計人員,按其關於歲計、會計、統計之資歷任用,並應分 別適用其所在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法規,不得選擇任用制度。

現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之主計人員,因職期輪調交通事業機構且 未具相當資位任用資格者,或職期輪調交通事業機構以外公營事業機構辦 理職務歸系有案之職務者,及公營事業機構現職主計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 用法銓敘審定者,均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繼續任用至其離職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