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主計人員之任用 ( 101 年 12 月 05 日)
第21條
各職等佐理人員,應就具有擬任職務之任用資格者,並按其所具關於歲計 、會計、統計之資歷或其相關之資歷分別任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