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總則 ( 101 年 12 月 05 日)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計機構,指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關)內掌理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之機構。

行政院主計總處為掌理全國主計業務之中央主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