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作業準則 ( 74 年 05 月 01 日)
第33條
關於各機關應用電子計算機作業之審核、查核、輔導等,本中心除依照「 各機關應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其中有關審核、查核事項 ,並應送會本處第一、二局,俾作業務上之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