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作業準則 ( 74 年 05 月 01 日)
第31條
本中心各組之技術性業務依照技術規範辦理。        
第32條
關於各機關申請支援作業 (使用機器時間) 依照「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 資料中心支援使用機器時間申請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第33條
關於各機關應用電子計算機作業之審核、查核、輔導等,本中心除依照「 各機關應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其中有關審核、查核事項 ,並應送會本處第一、二局,俾作業務上之聯繫。  
第34條
關於服務、文書、及事務管理,依照本中心所編「行政業務作業手冊」規 定辦理。                      
第35條
本辦事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第36條
本辦事細則自核定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