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分層負責 ( 74 年 05 月 01 日)
第30條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各單位辦理之事 項,遇有增加或減少時,應由各該單位隨時報請於表內增減之,在未核定 增減前,遇有某一新事項,其處理權責發生疑義時,應專案簽請主任核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