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分層負責 ( 74 年 05 月 01 日)
第22條
本中心業務依照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組織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 之規定,除承辦院稿、處稿之外,分為左列二層負責處理。

一 主任、副主任為第一層。、               二 各組、室主管為第二層。、              
第23條
本中心業務之處理,第一層對主計長、副主計長負責,第二層對第一層負 責。

各層負責人員因差假奉准由他人代理其職務時,以其代理人為負責人,並 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24條
本中心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業務,其權限如左:   一 對該管業務有依據法令規定處理之權。、         二 對該管業務之處理,有斟酌輕重緩急統籌分配調度之權。、 三 對所屬人員有指揮監督及考核之權。、          四、對該管或其承辦業務,有向有關單位接洽查詢徵求意見索取資料會商 協調與調閱內部相關案卷之權。          五、對應經其審核、核定或判行之文件,有審核其內容及刪改文字之權。

六 對本中心全般業務,均有建議之權。、         
第25條
本中心各層負責人依職掌範圍處理業務,有左列各種之責任:  一 對該管業務負責策劃推行及研究發展之責。、       二、對該管業務之處理及其應辦之工作負依限完成與稽催之責。

三、對該管業務就其所屬人員之陳述或請示,負裁決指示或轉陳之責。

四、對該管業務與工作負與有關機關及本中心各單位密切聯繫協調之責。

五、對擬辦或應經其審核之工作或文件,所引用技術或法令,負有正確妥 適之責。                    六 對擬辦審核或核定之機密事件,負保守機密之責。、   
第26條
本中心各級主管權責,其範圍另以「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分層 負責明細表」列舉規定 (如附件) 。           (備 註:附件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九) 第 19807~19815 頁)
第27條
本中心各層對外行文,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依「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屬於第 一層核定範圍之事項,應以本中心名義行之。並依「公文處理」規定 蓋用印信。    二、依「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屬於第二 層核定範圍之事項,以各該組、室名義行之,並加蓋主管職章或腰形 圖章。     
第28條
本中心各層負責人員逕行核定處理之事件,應負行政上及法律上一切責任 。

第29條
本中心各單位實施分層負責工作,由副主任隨時抽查,如發現錯誤,應即 予糾正。                      
第30條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各單位辦理之事 項,遇有增加或減少時,應由各該單位隨時報請於表內增減之,在未核定 增減前,遇有某一新事項,其處理權責發生疑義時,應專案簽請主任核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