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分層負責 ( 74 年 05 月 01 日)
第23條
本中心業務之處理,第一層對主計長、副主計長負責,第二層對第一層負 責。

各層負責人員因差假奉准由他人代理其職務時,以其代理人為負責人,並 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