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職責 ( 74 年 05 月 01 日)
第19條
設計師、管理師承組長之命處理電子計算機技術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 擔任專案作業負責人。、                二 主辦重要單元業務。、                 三 負責或協助技術性作業之推展。、            四 擔任有關訓練課程之講師。、              五 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