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復審程序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67條
保訓會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顯然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 大損害,經斟酌復審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 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復審。

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顯然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