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復審程序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63條
復審無理由者,保訓會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復審為 無理由。

復審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保訓會僅就原行政處分之 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