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復審程序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50條
復審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保訓會必要時,得通知復審人或有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並接受詢 問。

復審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