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復審程序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41條
復審事件之文書,保訓會應編為卷宗保存。

保訓會審議復審事件,應指定人員製作審議紀錄附卷,並得以錄音或錄影 輔助之;其經言詞辯論者,應另行製作辯論要旨,編為審議紀錄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