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復審程序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40條
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經保訓會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保訓會認為必要時,亦得命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保訓會認為不適當時,得廢止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輔佐 。
輔佐人到場所為之陳述,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 其所自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