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復審程序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38條
復審人得委任熟諳法律或有專業知識之人為代理人,每一復審人委任者以 不超過三人為限,並應於最初為復審代理行為時,向保訓會提出委任書。

保訓會認為復審代理人不適當時,得禁止之,並以書面通知復審人。

復審代理人之更換、增減或解除,非以書面通知保訓會,不生效力。

復審委任之解除,由復審代理人提出者,自為解除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 內,仍應為維護復審人權利或利益之必要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