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 92 年 12 月 25 日)
第8條
選送國外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依中央各 機關 (含事業機構) 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規 定,予以補助。

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人最高補 助新臺幣二萬元。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但中華民 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含當日) 以前,業經補助有案者,仍得依原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