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 92 年 12 月 25 日)
第7條
選送國外進修人員,必須符合擬進修之學校、機構所定語文能力條件;未 定有語文能力條件時,須經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辦理之外語能力測 驗 (FLPT) 合格,始准出國。 前項所稱測驗合格標準,指筆試 (即聽力、用法、字彙及閱讀測驗) 之平 均成績達六十分,口式成績達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