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 92 年 12 月 25 日)
第5條
選送國外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應依核定之計畫執行。如有必要中途轉校 、更換研究機構、變更進修或研究學門、提前終止進修或研究,或其他無 法按原計畫執行時,應於取得進修或研究學校、機構之證明,轉請主管機 關核准後,變更之。 選送國外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得參加與原核定計畫內容有關之短期研討 會及觀摩。但需前往其他地區學校、機構觀摩時,應取得進修或研究學校 、機構出具之證明,轉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