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  ( 101 年 06 月 08 日)
第6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院組設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以 公開儀式頒給之。

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委員六至十人,由本院 院長指定或遴聘適當人員組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