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考銓獎章頒給辦法  ( 101 年 06 月 08 日)
第1條
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獎勵對考銓業務具有重大或特殊貢獻之人士, 特依據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考銓業務包括考選、銓敘、保障、培訓、退撫基金之監理與管 理事項。

第3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考銓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考銓制度之創新或業務之興革,具有重大或特殊貢獻。

二、主持重大考銓計畫或執行重要考銓政策,成效卓著。

三、宏揚考銓制度或促進國際交流,具有特殊貢獻。

四、從事考銓學術研究,撰有著作或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 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五、其他對考銓業務,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第4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卓著或情形特殊者外, 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但頒給外國人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5條
本院暨所屬部會人員請頒本獎章,由其服務機關主動推薦。

前項以外之人員或外國人請頒本獎章,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構 )推薦。

前二項之人員請頒本獎章,亦得由本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或本院所 屬部會首長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考試院考銓獎章事實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事實 表格式如附表二。

第6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院組設之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以 公開儀式頒給之。

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委員六至十人,由本院 院長指定或遴聘適當人員組成之。

第7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頒給外國人者並附譯本。獎章證書格式如附 表三。

第8條
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送銓敘部登記。

第9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由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接受。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