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條例  ( 95 年 01 月 11 日)
第9條
專業獎章,由各主管院或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訂定頒 給辦法;其由主管機關訂定者,應報各該主管院核定。

前項專業獎章頒給辦法,由主管院訂定者,其獎章由院長核頒之;由主管 機關訂定者,其獎章由主管機關首長核頒之。

公務人員獲頒專業獎章者,由核頒機關送銓敘部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