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條例  ( 95 年 01 月 11 日)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楷模獎章:

一、操守清廉,有具體事蹟,足資公教人員楷模。

二、奉公守法,品德優良,有特殊事蹟。

三、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有具體事實。

四、因執行職務受傷,達公教人員保險全殘廢標準。

五、因執行職務,以致死亡。

六、其他優良事蹟足資矜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