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條例  ( 95 年 01 月 11 日)
第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功績獎章:

一、主持重大計畫或執行重要政策,成效卓著。

二、對主管業務,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並有具體事蹟。

三、研究發明著作,經審查認定對業務或學術有重大價值。

四、檢舉或破獲重大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消弭禍患。

五、檢舉或破獲重大犯罪案件,有助廉能政治或對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著有貢獻。

六、對突發重大事故,處置得宜,免遭嚴重損害。

七、其他特殊功績足資矜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