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條例  ( 95 年 01 月 11 日)
第10條
獎章應於慶典或集會時頒給。

公教人員獲頒獎章者,得於參加國家重要慶典集會時佩帶。佩帶獎章應服 裝整齊;有勳章時,應佩帶於勳章之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