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條例  ( 95 年 01 月 11 日)
第1條
公教人員著有特殊功績、優良事蹟、優良服務成績或專業具體事蹟者,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頒給獎章。

非公教人員或外國人,對國家著有功績或其他優異表現者,得依本條例規 定頒給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