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A ( 78 年 06 月 16 日)
第12條
逐戶分送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員工及其親屬每月受領配給實物,採憑票 (配給票) 配發制。 前款配給票,以米、油、煤油、鹽四聯為一組,員工及其親屬大中小 口分別印製,其票式另訂之。

二、委託當地合作社或農會承辦轄區內配送實物業務,酌給損耗運輸費, 其標準另訂之,並視業務需要,得委託市 (縣) 合作社或縣 (市) 農 會代辦指定業務,酌給業務補肋費。 前款配送業務之委辦,如當地合作社農會均辦理不善,經認定不堪信 託時,得另行委託其他適當機構承辦之。

主辦配給單位得設置實驗機構承辦配送業務,以資示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