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
逐戶分送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員工及其親屬每月受領配給實物,採憑票 (配給票) 配發制。
前款配給票,以米、油、煤油、鹽四聯為一組,員工及其親屬大中小
口分別印製,其票式另訂之。
二、委託當地合作社或農會承辦轄區內配送實物業務,酌給損耗運輸費,
其標準另訂之,並視業務需要,得委託市 (縣) 合作社或縣 (市) 農
會代辦指定業務,酌給業務補肋費。
前款配送業務之委辦,如當地合作社農會均辦理不善,經認定不堪信
託時,得另行委託其他適當機構承辦之。
主辦配給單位得設置實驗機構承辦配送業務,以資示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