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A ( 78 年 06 月 16 日)
第11條
實物配給採「逐戶分送」「統領轉發」及「折發代金」三項方式辦理,凡 設有物資供應機構,交通便利之城市鄉鎮,均實施逐戶分送,其不便直接 配送實物者,則由受配單位統領轉發或予折發代金。

第12條
逐戶分送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員工及其親屬每月受領配給實物,採憑票 (配給票) 配發制。 前款配給票,以米、油、煤油、鹽四聯為一組,員工及其親屬大中小 口分別印製,其票式另訂之。

二、委託當地合作社或農會承辦轄區內配送實物業務,酌給損耗運輸費, 其標準另訂之,並視業務需要,得委託市 (縣) 合作社或縣 (市) 農 會代辦指定業務,酌給業務補肋費。 前款配送業務之委辦,如當地合作社農會均辦理不善,經認定不堪信 託時,得另行委託其他適當機構承辦之。

主辦配給單位得設置實驗機構承辦配送業務,以資示範。

第13條
統領轉發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依受配單位當月應領實物數量,開具實物支付書,送由該受配單位持 向實物供應機關洽領轉發員工。

二、統領轉發實物所需器具及雜運等費,由受配單位自行負擔,並得酌給 損耗運輸費,其標準另訂之。

三、統領轉發地區供應困難之實物,參照當地政府及商會上月查報價格證 明單核發代金。

第14條
實物配給得由員工擇領實物或代金,擇領實物或改發代金,均應於每年六 月或十二月申請辦理。

第15條
折發代金或擇領代金各項實物之價格,一律按照實物供應機關供應價格計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