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條例  ( 72 年 07 月 22 日)
第6條
人事管理人員由銓敘部指揮監督,其設有銓敘處各省之縣市政府等之人事 管理人員,得由各該銓敘處指揮監督之。

前項人員,仍應遵守各機關之處務規程與其他通則,並秉承原機關主管長 官依法辦理其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