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  (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2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職人員:指公務、政務、軍職、教育、公營事業及民選首長等人員 ,於退休(職、伍)時,採認本條例所定社團專職人員年資併計核發 退離給與者。

二、社團專職人員:指中國國民黨各級黨部、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 分社、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國童子軍總會、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 會、世界反共聯盟中國分會、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國總會、三民主義 大同盟等社團及其相關機構之專職人員。

三、退離給與:指退休(職、伍)金及優惠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