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聘任教職員退休辦法  ( 53 年 12 月 30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教職員,係指訂有教員編制之各校院班,所聘專任教授,副教 授,講師,助教及系主任,教務長,並經教育部資格審查合格經國防部核 准有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