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聘任教職員退休辦法 ( 53 年 12 月 30 日)
本辦法依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之規定制定之。
軍事學校聘任教職員之退休,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學
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及其施行細則 (以下簡稱細則) 之規
定。
本辦法所稱教職員,係指訂有教員編制之各校院班,所聘專任教授,副教
授,講師,助教及系主任,教務長,並經教育部資格審查合格經國防部核
准有案者。
教職員之退休,由國防部核定發佈並報備。
教職員之退休,依「學校教職員退休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由國
防部組成委員會審議之。
依「條例」第九條規定退休金,在國防經費內支付,以國防部為支給機關
。
適用本辦法之教職員所領之一次退休金,自願儲存時,得比照「學校教職
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之規定辦理。
保留軍官身份派任教職員者,其退伍應按軍官服役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
辦法辦理退休。
本辦法作業程序另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