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附則 ( 87 年 07 月 14 日)
第18條
退休或資遣之從業人員如再任職本公司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或資遣 費。但其退休或資遣前之工作年資,於重行退休、資遣或給卹時,不予計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