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撫慰金之申請程序及發給與核銷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37條
退休人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七項規定,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之撫慰金領受 人如有二人以上時,應於原應領撫慰金之額度內,依遺囑指定之比例領受 ;未以遺囑指定領受比例時,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比例領受。

退休人員生前未立遺囑指定領受遺族,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 種類之撫慰金時,得選擇不同之撫慰金種類。

前項符合領受月撫慰金條件之遺族如係配偶,且與其他撫慰金遺族無法協 調請領撫慰金之種類時,配偶應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四分之一領取月撫慰金 ;其餘遺族則共同領取原計算一次撫慰金之二分之一。

請領月撫慰金之遺族如非配偶,應按其占遺族人數比例,領取月撫慰金; 其餘遺族則共同領取剩餘比例之一次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