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辦理退休、資遣之程序 ( 106 年 01 月 26 日)
第25條
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機關人事主管人 員切實審查;如因所附證件不足或有錯誤者,應通知補正後,再彙送銓敘 部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