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附則 ( 105 年 08 月 03 日)
第89條
承保機關辦理承保及給付業務需要,得訂定書表及報送實務作業規定,送 要保機關依規定辦理,並副知本保險主管機關。

依第四十五條訂定現金給付請領書,應先送本保險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