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養老給付 ( 105 年 08 月 03 日)
第72條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停止領受養老年金給付者,應於停止領受原 因消滅後,填具現金給付請領書,併附承保機關審核所需相關證明文件, 由原要保機關向承保機關申請繼續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