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養老給付 ( 105 年 08 月 03 日)
第69條
被保險人於退休生效前死亡者,由其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遺屬申請 改辦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而未於符合條件之日起三個月內選 擇是否請領即死亡者,其原未請領之養老給付,得由其遺屬比照本法第二 十二條第七項規定,請領一次養老給付或改領遺屬年金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