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養老給付 ( 105 年 08 月 03 日)
第68條
被保險人具有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於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後符合請領養老給付條件時,其一次養老給付之 計算標準,依附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