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養老給付 ( 105 年 08 月 03 日)
第63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至第六項所定一次養老給付之餘額,其給付金額之 計算標準,以其喪失領受權利時最近一期核付養老年金給付所據平均保險 俸(薪)額為準。請領展期養老年金給付被保險人之遺屬依同條第七項選 擇請領一次養老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調整 後之平均保險俸(薪)額為準。

依前項規定計算被保險人已領受養老年金給付總額時,其已領受本法第二 十條所定超額年金給付總額,不列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