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養老給付 ( 105 年 08 月 03 日)
第60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六項所定提前請領減給之養老年金給付,應依本法第十六 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所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按提前之年數比例扣減。

提前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所占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