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養老給付 ( 105 年 08 月 03 日)
第55條
本法所定一次養老給付上限,應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最高給付四十二 個月;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但書及同條第十一項所定一次養老給付得依規 定辦理優惠存款者,其切結拋棄該項權利並經權責機關核准後,得依本法 第十六條規定,請領至最高給付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