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保險給付通則 ( 105 年 08 月 03 日)
第44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稱交通違規行為,指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而駕車。

二、受吊扣駕駛執照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而駕車。

三、闖越鐵路平交道。

四、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非治療用之藥品致影響 行車安全而駕車。

五、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 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其交通違規行為處罰鍰下限為新臺幣 六千元以上。

交通違規行為如屬執行職務所需且依相關法規規定為合法者,仍得視為因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