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保險給付通則 ( 105 年 08 月 03 日)
第35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定計算平均保俸額之本保險年資,應十足按日計算。但下 列年資不予計算:

一、已領原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或本保險養老給付之年資 。

二、已發還所繳原公務人員保險、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或本保險保險費之 年資。

三、不符合本保險加保規定之年資。

四、不得重複加保期間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