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要保機關 ( 105 年 08 月 03 日)
第12條
私立學校參加本保險,應敘明下列事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函轉本保 險主管機關認定為要保機關;變更時亦同:

一、經法院發給之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字號。

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或變更之名稱與生效日期。

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備查之編制員額表文號。

私立學校之附設單位,不得單獨為要保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