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  眷屬喪葬津貼、生育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36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

第一項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前項標準比例增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