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  養老年金給付之請領及因公條件認定 ( 104 年 12 月 02 日)
第31條
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 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 政與本保險準備金之財務盈虧,另定調整比率。

被保險人或其遺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一、請領展期養老年金給付。

二、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恢復領受養老年金給付。

三、依第二十三條第五項後段規定請領原未請領之養老年金給付。

四、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恢復領受遺屬年金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