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96 年 11 月 15 日)
第4條
人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各級人事機構循行政系統陳報,經各主管業務 機關人事機構向銓敘部推薦。但行政院暨所屬各級人事機構向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推薦。

非人事人員或外國人之請頒本獎章,依前項規定程序辦理。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人事專業獎章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 格式如附表二。